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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5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含网络教育)、在校内和校外参加实践的学生(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考察等社会活动),对接受我校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违法和违规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违规的商业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或校园周边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虚假信息的,影响正常秩序或引起局部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参与或组织邪教及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校内推销商品或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宣传资料,以及参与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或违规从事商业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不假离校并达到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学生,按退学处理。学生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5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未请假晚归或无故不参加周末晚签到以及无故未按规定签到者,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未请假夜不归寝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未请假晚归、不归或无故不参加周末晚签到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对参与或组织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含抓扯、推搡或利用身体任何部位攻击他人等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打架事件过程中,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通过上级组织,私下解决而使事态恶化或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骗取、故意破坏、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占公、私财物,拒不返还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使用麻将、扑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扣留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器具或提供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私拉乱接网线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发送不健康或垃圾邮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可能引发不满情绪给学校带来不稳定因素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网络病毒,对学校或其他网站进行黑客攻击,或篡改学校及其他网络信息,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造假或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威胁、恐吓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名誉、心理等受到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在非本寝室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寝室或未经批准带异性进入寝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校禁止未婚同居,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在公寓内溜冰、踢球、拍球或进行其他行为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在午休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经劝阻或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消防安全及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存放、藏匿、使用违章电器或炊具、灶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章电器界定范围,依照我校《关于违章电器认定标准及违规行为的规定(试行)》执行,使用其他非学校配置的电器,须事先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同意,私自使用非学校配备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私自动用、拆解或破坏消防设施以及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引起火险、火灾者或其他情节严重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禁止在校内饲养、寄养、代养、存放、携带各种宠物和存放宠物用品,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对于违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者,情节较轻,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者,违反住宿管理秩序,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损害大学生形象,破坏社会或校园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校园周边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刻、乱涂乱画、乱张贴,或在宿舍楼道内倒水,从教室、宿舍等室内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经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恢复整洁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校内禁止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贩毒、吸毒、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校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禁止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出现举止轻浮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猥亵、骚扰、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对教师或管理人员用言语、动作或其他方式进行顶撞、辱骂、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播放、复制、传看淫秽刊物及声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已获国家助学贷款或通过学校绿色通道缓交学费的学生无故不按时付息还本者,给予批评教育;

(十)在校内非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乱扔烟头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次数达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集资、融资、放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内驾驶无人机、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模型、空飘气球、热气球、自由飞行气球、系留气球、信鸽、风筝、孔明灯等“低慢小”升空物体擅自飞行以及释放其他影响航空安全飞行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确因工作或竞赛需要按规定向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公章、毕业证、学位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业、品行、纪律、生活等方面应诚实守信,有失信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写作业的,代写者与被代写者,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代上课或代修课程者,代替者与被代替者,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签到、代替他人参加活动或晚查寝冒名顶替者,代替者与被代替者,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过程中,如有提供本人家庭状况、学习成绩等方面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经教育不改,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者加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行为规范》《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教学楼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文明就餐公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和处理问题,或有立功表现者,视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四)在校外或涉外活动违纪者;

(五)群体违纪为首者;

(六)作伪证者;

(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反校纪者;

(八)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

(一)普通的违纪行为,由各学院(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

(二)课程、考试、学术等相关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各学院、教研中心协助;

(三)偷窃、打架、消防安全、群体违纪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其他相关单位协助调查;

(四)违法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或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理工作程序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苑区)研究讨论决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查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苑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研究讨论决定;考试、课程等学术类违纪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务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苑区)负责老师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时,应当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校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从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取消受处分人各项评奖评优资格。在处分期满前,受处分人可以向所在学院(苑区)申请解除处分,按学校规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执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再次违反学校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后,由教务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处分材料由各学院(苑区)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以上、以下”处分包含本级,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修订权属于校务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于201991日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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