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第一条 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要求
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5、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6、学习成绩。参评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7、生活俭朴,在参评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确定贫困学生,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优秀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班级评定。辅导员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班会,向同学们公布名额、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各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手写书面申请书(不少于1500字)、成绩单和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交到本班辅导员处。
3、辅导员牵头,由各班的班委和学生代表(提交申请的同学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筛选。
4、班级民主评议:各班辅导员牵头,各班班委和学生代表(写了申请的同学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定,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包含参评同学。成员产生方式可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产生,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的情况,确定班级拟推荐名单。
5、苑区(学院)评审:苑区(学院)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材料审核,并进行苑区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者,公示期内将意见以手写形式送至各苑区负责资助工作老师处。苑区(学院)经过评审,提出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并在苑区(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形成学校评审意见,评定出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苑区(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2018年9月24日